□本報記者章寧旦文/圖
  □本報通訊員畢亞林鄭懿
  “欠我幾十萬就是不還,那是我們一家人攢了十多年的血汗錢、救命錢,好心不得好報,早就不該借錢給他。”陷入經濟困局的廣東省廣州市龍洞村葉彩英哭天抹淚地訴說,“要不是村裡的法律顧問毛律師,我都不想活了!”
  葉彩英所說的法律顧問,來源於廣東省正在如火如荼推行的基層治理新模式——“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
  遇到利益衝突、糾紛矛盾,村居群眾不再惡語相向、揮拳動手,而是尋求“社會治理”協商處理、理性解決;碰到問題基層幹部也不再捉襟見肘、疲於應對,而是有了“法律軍師”出謀劃策、解圍紓困。現如今,有糾紛找駐村(社區)法律顧問,已成為廣東基層幹部、群眾的新風尚,廣東逐步實現村(社區)矛盾不上交,村(社區)遇事不上訪,使大部分矛盾化解在基層。
  對於廣東省“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本報自今年3月8日起曾作連續報道。9月23日,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律師協會舉辦了“律師參與社會治理—— 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理論與實踐”研討會。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推進基層民主法治進程上,該制度為廣東乃至全國提供了一個樣本。
  政府主導“律師參與社會治理”
  改革開放30年,各項改革進入了深水區和攻堅區,社會矛盾多發,老百姓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在當前社會背景下,如何較好地解決社會中存在的問題,是一項緊迫的任務。
  廣東省司法廳副廳長梁震說,廣東早在2005年就已經進行了系列基層法治治理試驗,不定期組織律師到農村和社區中開展普法活動,幫助化解村居鄰裡糾紛;2007年組織農村維穩律師服務團下鄉入村居;2012年又組織律師事務所與鎮街司法所”所所結對“,發動律師到鄉村和街道社區開展公益法律服務。近年來,各地進一步將法律的觸角延伸到基層,探索法律顧問進村居的治理模式。
  廣東省委省政府充分認識到法治在解決社會一些比較緊迫問題中的作用,同時也認識到律師作為一種專業的獨立的群體,他們在解決一些社會問題中具有獨特作用。在這樣的背景下,廣東省委省政府於今年5月5日聯合發文以建設幸福村居為目標,將“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作為“1號工程”,組織執業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
  梁震說,律師到基層村居擔任法律顧問,可以促進村居委依法管理內部公共事務,同時還能開展普法宣傳,向基層幹部和群眾普及法律常識,增強幹部和群眾的法律意識,逐步促進幹部依法管理,群眾依法辦事;律師通過法律咨詢給群眾提供方便、快捷、便利的法律服務,等於是把法律服務送到了村居民的家門口,送到田間地頭,讓老百姓享受比較快捷的服務;律師兼任調解員,通過調解矛盾糾紛,把群眾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不斷的發酵,釀成惡性事件;同時,律師對弱勢人群提供法律援助,使弱勢人群也可以享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定名“法律顧問”背後有玄機
  《法制日報》記者鄧新建一直關註和報道廣東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在研討會上,鄧新建講述了廣東省委、省政府當時定名“法律顧問”而不是“一村(社區)一律師”背後的玄機。
  “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律師參與社會治理,我先從一個小故事說起。”鄧新建說,“廣東省惠州市有一個‘萬人大村’叫範和村,我從2011年就開始跟蹤駐村律師林崢雲,她從2011年開始就進入了這個村,當時是按照司法廳提出的‘法律進村居’的精神而進去的。”
  當時範和村的事務可謂一團亂麻,鄰裡糾紛,家長里短,還有一些土地糾紛等法律問題,林崢雲從最小的事情做起,建立一本臺帳,做了一個詳細的記錄。
  林崢雲充分地認識到,她的社會職業是律師,如果進到村裡,她就不再僅僅是律師,而是村裡的法律顧問。那麼,除了要為老百姓解決法律上的問題,還有普法、宣傳、化解矛盾糾紛的責任。林崢雲緊緊抓住這一點,大量化解矛盾糾紛,引導群眾走法治渠道,給群眾上法治教育課,最終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引導群眾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使這個一萬人的大村,三年中沒有一宗上訪事件,村裡沒有一宗需要通過政府出面解決的事件。這也意味著,村裡面的家長里短、大事小情,全都是林崢雲這麼一個年輕律師解決了。
  “由範和村我想到,中央提出基層社會治理,林崢雲是派出去的一個律師,把一個村治理好了。我們國家是由無數的村和無數的社區組成的,如果神經末梢都治理好了,所有村莊都像範和村一樣,再也沒有太多的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那麼國家的治理不就好了嗎?”鄧新建說,“因為我是《法制日報》的記者,從事這行當二十多年了,我對律師的工作特別關註。中央提出創新社會治理,落到廣東,立即能找到的治理抓手在哪裡?村(社區)法律顧問進基層,增強群眾法律意識,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引導群眾運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無疑是立竿見影的良策。”
  “我跟基層的律師們交流時也瞭解到,廣東兩萬多名律師的分佈是不均衡的。特別需要法律資源的地區,恰恰律師又不多。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也做了一個調研。”鄧新建說,“我認為有一些地方做得非常好,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比如說茂名市。”
  據介紹,茂名市採取的是“點不定人”的辦法,在有限資源範圍內,把律師分成若干個組。比如說茂南區的海法律師事務所,全所三十多個律師,分成十個小組,每一組有三到四個律師,這個地區一段時間沒太大要求,而另一個管轄地區遇到的法律問題比較多,組長就可以調動律師去協助,這樣就很好地解決了律師資源不足的問題。
  “有的律師和會長也提到,有的村居不一定需要律師進來,他覺得他們村裡的長老或者說有威望的人,就能解決一些問題。但是我覺得他們可以解決矛盾糾紛,或者家長里短的小問題,涉及到法律問題時,他可能就解決不了。”鄧新建說,“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為什麼不是定名為“顧問”而不是“律師”,其內涵就是你負責了這個村,你就不僅僅是律師了。你要以你掌握的法律知識,以顧問的身份參與矛盾糾紛調解、處置和引導群眾運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
  踐行者感嘆法治環境變化
  “廣東省發了推行‘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的文件,作為一個律師,我心潮澎湃。”在研討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律師如是說。
  “我想起30年前的一個經歷,當時給廣州市荔灣區政府做法律顧問,區常務副區長帶著我參加處理公產房的會議,房管站的站長非常厲害,當時衝著我說,就這麼一個事還帶著律師來,有錢請律師,不如把人民幣往樓下撒下去,還有人過來搶,湊個熱鬧。”陳舒說,“上世紀80年代,我以政府邀請的律師身份參會,還被一個房管站長‘羞辱’了一頓。現在能夠由省委省政府共同發文,政府向律師行業購買法律服務,讓我們進村居當法律顧問,可以說有著翻天覆地的變化。”
  “我的感觸是,首先法律確實進步了,我作為人大代表,親自參與了國家法律的修訂。律師特別關註國家法律環境,律師是法律工作服務者,法律是我們律師的生命線,沒有法律,我們就無法生存。所以我們律師是最崇尚法律的。其次,律師是獨立第三方。你跟誰都沒有利益關係,才能夠真真正正、扎扎實實地為當事人服務。這一點也是我們律師敢於做工作的原因。第三,因為我們是法律人,我們有非常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所以這次省委、省政府文件的發出,使我們感受到現代法治環境跟30年前相比有了相當大的進步。”陳舒說。
  “律師有了發揮作用的空間和參與社會治理的機會,讓我們真正在履行社會責任上有了很好的平臺,所以我感到非常欣喜。”陳舒總結說。
  給律師提供一個絕佳平臺
  在研討會上,法治廣東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也講了一個故事:很多年前,廣東某個地區圍攏屋的拆建行動要求人只能出不能進,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拆遷,但最終這種行為產生了諸多恩怨。
  “如果換一個做法,不是靠維持秩序,而是運用法治思維通過法律、律師來搭建橋梁,凡是主張對圍攏屋有權益的個體,通過法律援助聘請律師,由律師對來龍去脈出具法律意見書,給相關部門在做決策時提供一份指引,也許就不會產生這麼多糾紛了。”宋儒亮說。
  “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給律師提供了一個絕佳的平臺,廣東律師參與社會治理改革,進入到農村,也會進入司法改革法制建設當中的大藍圖。”宋儒亮認為。
  在宋儒亮看來,律師是最接近法律的,是社會治理中法律方面的有生力量。讓律師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可以喚醒沉睡中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廣東現在實施的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就是高層支持、整體推進的好辦法。如果村(社區)法治環境好了,社會矛盾減少了,對法治中國的價值是不可限量的。
  讓老百姓學會“法治思維”
  對於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新華社廣東分社副總編輯車曉蕙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車曉蕙說,研討會的主題是律師參與社會治理,著重點是“治理”兩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鍵是“管理”到“治理”的轉變。管理是從政府出發,是單向的,由上到下的管理方式;而治理更強調多元、社會參與的,正應和研討會討論的話題。
  “我們在基層調研時看到,凡是律師在村居活動中工作做得比較扎實的地方,群體惡性事件少了,上訪數量少了,社會比較和諧穩定,老百姓反映也很好。特別在一些農村,老百姓說我以前要找一個律師,要走很多路到城裡,甚至有的縣城才幾個律師,現在在家門口就可以提供服務,他們對工作的滿意度也提高了。”車曉蕙說,“所以我們想這項工作歸結到一點,就是我們各級黨委政府包括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真正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了當前基層中的一些矛盾和糾紛。”
  新媒體看社會治理在基層
  來自鳳凰網的副總編吳海鵬,對於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也有不少感觸。
  “我總結了一下,這項制度有利於我們在最基層弘揚法律正義,維護法治權威,普及法律教育。它能夠協助基層管理人員,比如說鄉鎮村這一級的人員,協助他們如何依法執政。它還能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吳海鵬說。
  吳海鵬說,在一些社會主體的認知中,有一些觀點本身是錯的。但是,在沒有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下鄉前,在沒有普及這些法律知識前,他並不認為自己的主體認知是錯的,他依然按照他錯的認知提供錯的需求,這條路肯定越走越遠。另一種可能,或許他的認知是正確的,但是流程是不對的。本來是法院管的事,他跑到檢察院去,本來是檢察院管的事,他跑到公安局去。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機制實行後,在這一點上也會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
  “我要強調的一點是,一些執法人員和行政人員對依法行政這一塊,存在認知上的一些欠缺或者執行過程中的一些瑕疵。”吳海鵬說,通過這個機制,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
  “我覺得,如果廣東省能夠將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機制認真地推行下去,併在今後幾年不斷完善、改進,對於建立長治久安的社會、提高國家治理水平都是非常有意義的。”吳海鵬說。
  本報廣州9月24日電
  上圖為研討會現場。
  (原標題:廣東探索基層治理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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